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425/8/xys8.html
首先要提出的問題:
下體和臀部是不是相同的" 物件";
如果不是, 這篇文章的標題和內容顯然有些差距!
言歸正傳!
上述連結的文中提到:
"因嫌犯只碰觸被害人1~2秒, 無法構成刑法中妨害性自主之要件..."
那麼, 何為妨害性自主?
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搜尋後, 有以下發現:
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,
" 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
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"
個人從未接受法律相關教育,
因此對於該法律條文釋意有點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!
趁著女學生上廁所之際, 伸出狼手觸摸被害人,
難道不是"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"嗎?
該行為還稱不上猥褻嗎?
如果1~2秒的時間不夠長, 那我真的很好奇:
行為必須持續多久才符合法律規範的原則?
3秒? 5秒? 60秒?
子曰: 不教而殺謂之虐;
我看大夥就乾脆將條文再定義地更清楚點,
免得受害者時間還未到就急著大喊救命;
不知法官意下如何?
這個案子, 法官最後以不屬於刑法公訴罪為由,
宣判被告無罪;
倘若女學生要討回公道, 得依據" 強制撫摸罪"自行提出告訴;
因為" 強制撫摸罪"係屬告訴乃論, 無法透過檢方提起公訴
色狼最後還是會被判刑, 只是現階段程序不對, 暫且逃過一劫;
程序確實很重要, 但有多重要?
需要驚魂未定的被害者, 再次挺身而出以捍衛自身權益;
一切只因為方才程序錯誤?
個人從未接受法律相關教育,
不過我一直相信法律是用來保護善良的人,
而不是找善良的人麻煩;
不知這樣的想法對不對?
PS:
或許法官擔心色狼找來魔高一丈的律師幫他脫罪,
所以行事講求謹慎也說不定;
倘若真如此,
請原諒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!